鞋类“三包”的规定

11月19日新买的一双皮鞋,花了255元,到12月8日,发现鞋帮一处(就是走路时前脚掌经常回弯的地方,脚内侧,靠脚心一点)已经断裂,虽然裂口不大,但怀疑质量有问题。请鉴定商家的信誉卡。如下:
鞋类“三包”期限:皮鞋3个月,百元以下皮鞋,旅游鞋、合成革、仿皮革、塑料鞋、布鞋为1个月。
1、包退:凡未经穿用过的新鞋,不成双、大小号、严重残次品,在售出一周内不影响二次出售的可退还。
2、包换:断底、断面、皮面严重脱浆,可调换,按原价每日收取0.5%的折旧费。
3、保修:断跟、掉跟、开胶、开线、脱浆、泛硝、拉锁坏等凡可修复的,均免费修理,修理期限一周。
4、减价,特价,打折商品不予退还,在三包期内两次开胶后,仍不能保证穿用的,做一次性处理,按原价10%折价补偿消费者。
5、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行“三包”:
因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善损坏的
已标明“削价、处理、七折”的
无信誉卡或发票的
超过“三包”期限的和自行修理拆动的
装饰、配件损坏的
我的疑问主要在第二点,那个折旧费用合理吗?

第1个回答  2011-12-09
我觉得买鞋子这个算是口头合同,如果双方当时都没约定这个折旧费,应该算是约定不明,约定不明的情况应该按照一般情况处理。《消保法》、《产品质量监督法》、《鞋类三包规定》都是倾向于消费者的,所以,我认为这个及时诉讼到法院。

结论:没有约定折旧费是不用支付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2-16
不合理
纵横法律网 余春灵律师追问

具体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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