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哪位大神解释一下吧

如果甲委托A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那么A是不是诉讼主体?

第1个回答  2011-11-07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上述各种主体虽然进入诉讼程序的原因各不相同,但他们均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这一概念外,另外还有一个“诉讼主体”的概念,它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特殊情况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同时就理解成诉讼主体,或者确切地说,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但是两者之间又有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由此可知,一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起作用,因此他们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体,而不能称作诉讼主体。
第2个回答  2012-03-26
如果是特别代理,那么代理人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只是一般代理(代理书上只写有“全权代理”却没有特殊说明的按一般代理处理)的代理人只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不是诉讼主体。楼上的回答有些模糊片面。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学》廖永安主编

第3个回答  2011-11-06
A只是诉讼主体的代理人 不算严格意义上的诉讼主体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