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8-24


西藏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

依法享有公民权力和义务并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聘用)的职工,均享有当选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应具备相应政治素质和议事能力,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选举需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与,且被选举人须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一线职工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其他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不低于其在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女职工代表应占单位女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职工代表对职工负责,有监督和建议罢免本单位职工代表的权利。罢免需由原选举单位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经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通过。职工代表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参加对本单位执行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和质询。

职工代表需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需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交办工作,向职工通报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职工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占用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若调离原单位、离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动终止,需按规定补选。在单位内转岗,任期继续履行职责。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代表任期的,合同到期后续签至任期满,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单位不得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进入破产或兼并程序期间,职工代表应继续履行职责。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扩展资料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