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广州市的《建筑条例》第九章详细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以下是部分条款的处罚措施:



    对于无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的业务活动,将受到警告、资质等级降低、吊销证书等处罚,并可能面临5万至10万元的罚款。
    出卖、转让资质证书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原发证机关会吊销资质,罚款5万至10万元。
    设计审查违规者,需补办手续并面临工程造价1%至2%的罚款。
    违反建筑材料检验制度和散装水泥使用规定的,将被停业并处以2万元罚款,违规使用预拌混凝土则按每吨50元罚款。

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发包等行为,也会遭受罚款、停工整改甚至合同无效等处罚。



    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责。
    对于处罚决定不满的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起诉,逾期未执行处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和构成犯罪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扩展资料

1997年1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6日公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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