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农村信用社是属于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单位好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07-10-04
农村信用社不是企业单位
农村信用社的账户能进行跨行转帐,
农村信用社的存折,要跨行转帐到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可以进行交易,
手续费的多少各地不完全一样,但亏损都是自赔的。
1、合作制产生的历史背景。农村信用社应立足于“三农”不是凭空定论,而是有着真切朴实的历史根源的。中国民间有古训叫做“翻身不忘本”,官方也有名言叫作“富而思源”。农村信用社虽已成就农金巨头并统领农村金融市场,但其原身胎生于“三农”,本质上与“三农”共承相同的血脉。中国是一个网状的农业大国。经济底子薄弱,经济结构粗放而不完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农村经济框架定格为“一体两翼”。即农业生产合作是主体,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是两翼。由此可见,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典型股份制也即合作制金融组织。其股东也即社员都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兄弟。股金自然不是“官方”的资本。<
2、合作制确定的市场定位。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偏低,最广大农民太需要通过资金互助,以期实现合作化农业生产,推动社会化经济发展。于是,党和政府从融通区域社会资金、防止民间高利贷剥削的宏观计划出发,领导人民群众组建合作金融组织,发挥调节资金余缺的互助服务功能,共同建设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至此,由农民自愿入股组成,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机构即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因其充分体现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且不以盈利为最大目的,而被认定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至此,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便确立起来。<
3、合作制运行的历史进程。1951年至1959年,农村信用社资本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信贷为社员提供,合作制性质明显,是扶持农业生产的重要金融力量。1959年至1980年,由于极左路线影响,农村信用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来交给贫下中农操作,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1980年至1996年,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管理,合作制“三性”基本恢复,期间设立了县级联社,但实际上成了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1996年底,农村信用社与农行脱钩,由人行监管。现又进行新一轮改革。<
农村信用社在曲折中发展,与“三农”有扯不断的渊缘。即使其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多变,但合作制性质不变,客户群体不变,最广大的信用合作伙伴始终是纵横在农村经营着农业的农民。因此,农村信用社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应该立足于“三农”。
第2个回答  2012-06-18
属于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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