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规划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利用、社会共治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充分利用住宅小区停车资源,推动开展错时共享。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受理投诉,调解停车服务纠纷。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激励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利用绿化用地、公共场地、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第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改、国土资源、交通、市政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第十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供地计划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停车场用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以不改变现有用地以及规划用地性质。

  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公共汽电车场站等公益性停车设施,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梁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以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设置停车场。第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单独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

  新建、扩建的各类学校可以利用学校操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利用既有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提出建设方案,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相应手续。

  依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停车场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学校操场、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的使用功能和安全。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科学合理确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可以制定高于省规定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并征求社会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泊位标准配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第十四条 收费停车场实行电子收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需要设置停车电子收费设施的,应当同步预留强弱电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停车场电子收费设施。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