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2016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报建)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第五条 (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

  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址;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六条 (发包方的基本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承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发包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三)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包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二)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的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第十一条 (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包或者邀请招标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保密工程和军事设施工程等特殊建设工程,可以采用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的限额和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二条 (招标发包程序)

  采用招标发包的,其程序应当符合本市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但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发包对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单位承包。第十五条 (向总包单位发包)

  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可以按勘察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建设单位发包施工项目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