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潜规则面前的明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10
还是照例说说明规则和潜规则的定义。简而言之,明规则是能写出明文的,经过大部分人(或者代表)同意的,可以公之于众的,符合大众期望的那种规则(我自己的理解)。那暗规则是什么呢,就是不能摆在明面上讨论,但是知道的人都心知肚明的,虽说上不了台面,但也是可以起到很大作用的。当然了,要是没什么作用,谁还在意它是什么规则呢,对吧。当然了,除了自己的臆断之外,还是搜索一下定义了。

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众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它存在三种形式:明规则、潜规则、元规则,无论那种规则只要违背善恶的道德必须严惩不怠以维护时间和谐;明规则是有明文规定的规则,存在需要不断完善的局限性;潜规则是无明文规定的规则,约定俗成无局限性,可弥补明规则的不足之处;元规则是一种以暴力竞争解决问题的规则,善恶参半,非道德之理的文明之道。

看了这段定义之后,还是有惊喜的。它对于规则的定义很简单,也好理解,基本做到了无重无漏。但我的理解是元规则不该与明规则和潜规则并列,而是退到(开始想用隐藏二字,但是这很明显的,不用藏了)二者之后,最为其顺利进行的后盾。这个定义中也有提到,潜规则可以弥补明规则的不足之处,这个感觉上还是很有帮助的。感觉就像是,法律没有覆盖的地方,还有人情在。比如说“酌情处理”这四个字。有时候挺不错的,嗯,有时候。今天的主题是在潜规则面前的明规则,或者写成在潜规则前面的明规则,就是说在同一个环境,同一个事件中,明规则对其有规定,而潜规则对其也有约束,那到底遵循哪一种呢?举些例子能更好地说明吧。之前有人讨论过,如果家人违法,藏在你那,你要不要协助警方维护正义?要不要交人,做到所谓的大义灭亲(这一个例子我估计就够了),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搜索来的)。如果这个违法的人是你的父母或者子女,如果你不主动配合警方,而是有意藏匿,那么按照明规则,这就是犯罪。如果你配合警方将自己的至亲交给警方,今儿定罪判刑,这是什么?这是大义灭亲?这说得真是好听,这是人为的割裂亲情,我觉得这条规则有点考验人性的意思,当然了,最经不起考验的就是人性了。在这种明规则和潜规则相互矛盾的时候,人该怎么办?我考虑的角度还是利益和爱。哪种占了上风,就会顺着做出相应的行为。到时候看一看利益和爱,到底会选哪个吧,作为吃瓜群众,只要期待着就可以了,或者说,用不上期待这个词,只是自在的吃瓜就好了,结果自然会有。然后在茶余饭后议论几天,也就淡了。但是当事人呢?像考试一样吧,我记得上学的时候,老师抽查,点名之前,大家都很紧张,生怕会叫到自己,但是一旦点名的不是自己,除了被叫起来的“倒霉蛋”,其余的人都松了口气呢,这是不是很想之前屠夫杀猪的故事?我觉得意思差不多,当然了,这个也不是压迫和反抗的关系,只是相似,不可同语。仅从刚才是大义灭亲还是窝藏犯罪的例子里看,我认为这个法并没有从人民的角度考虑,或者说嫌疑人的家属被从这个“人民”一词中刨除去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牺牲了某个人的利益了。有人说这样会培养个人的冷漠,我觉得不会,这毕竟是少数的情况,大部分情况下,还都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呢,是吧?

在潜规则前面的明规则,到底有没有作用呢?有,那是什么作用呢?会不会变成,韩非子《说难》中写的那样“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明规则,一部分人遵守,潜规则,一部人遵守,这两部分人很可能重叠和交换,放到空间和时间的流动中去观察, 可能不是固定的选择。也就是说,我这个情况下,选择遵守明规则,摒弃潜规则;换了一种环境,我就会遵循潜规则而放弃明规则,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要达到目的吧。不管什么样的方法,能够达成目标才是合适的办法。所以,有时候会选择使用潜规则,这个不能言说的秩序,并不是说是必选项,我相信选择它的时候,只能是因为它效率更高。简单的反证,如果明规则效率更高的话,应该不会有人选择潜规则的。只有这种情况,即在明规则的约束下操作,也能够成功,但是效率远低于在潜规则下操作的时候,会有人选择后者(这里我不用铤而走险,因为并不是所有潜规则都险)。又想起了初中课本上的一段话,是《资本论》中描述资本家的。“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利益的诱惑被总结得这么简单深刻。我一直对于100%和300%这两种行为的记录是不是相反了,不过这个并不影响他本身的意义。我还记得在《贼巢》这本书中,记录了80年代美国的华尔街金融方面的一些趣事,不管真实情况如何,它确确实实,明明白白的描写了钱,对于人的无穷魅力,让人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会舍命追逐。故事的结局,很现实,挣了大钱的,依然在挣大钱,并没有因为受到法律制裁而对其生活和做法有任何根本性的影响。不清楚作者是脑洞大,还是亲身经历者,不过,以读者的上帝视角来看,我倾向于脑洞大,毕竟如此多的细节,不可能是一个人,甚至是把所有当事人都聚集到一起都不一定能够完整复述了。我还记得一个例子,家里有人病了需要动手术,医生明白地跟你说,需要1000元的费用,这个费用是给外来专家的,必须是现金。不用多说了,不管这个钱干什么用了,以现金的方式支持,收款方没有任何的收据发票什么的。就相当于没有一样,唯一剩下的只是记忆。忘了也就忘了,没有证据了。这也算是典型的潜规则吧,我作为不利的一方,家人的健康在医生手中,根本没有反抗的余地。不对,不是没有反抗的余地,只是当时根本没有反抗的勇气,说白了还是恐惧,来源不清的恐惧。

还是概括的来说一下吧,在明规则和潜规则矛盾的时候,对于一个人来说,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那种。这种有利,可能是经济利益,可能是良心的谴责,也可能是爱。如果是很多人,对运用明规则还是运用潜规则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可能就是元规则现身的时候了。元规则,是一种武器,它不分善恶,但是却可以造就善恶不同的结果。当然了,由于立场不同,善恶的理解也有些不同,可以说不管怎么样,一旦动用了元规则,那总会有输家吧。明规则主张的应该是公平正义,潜规则与之相对应,主张的应该是不在乎公平,只要是我处在不公平中的有利的一面。利用元规则的斗争,如果主张明规则的群体获胜,那么主张潜规则的群体利益受损,会觉得恶;相对的,如果主张潜规则的群体获胜,那么主张明规则的群体利益受损,也会觉得恶。还有个有意思的情况,从人类历史来看,在处于潜规则中有利一方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利一方也在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个冲突从来也没有停止过,有时候角色会相互转换,有时候连角色都不会换。各位忙忙碌碌,乐此不疲的到底是为了什么呢?如果有这样的人,他对人类的历史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但是却没有留下名字,或者不被人广泛地知道,这样的人呢?为了什么呢?只是为了自我实现,做了自己最喜欢做的事情吗?我也在想这样的例子,比如,我们几乎每天都接触互联网,但是大部分人不知道互联网的发明者是谁,我也只是知道他并灭有收取专利费。但是我们知道乔布斯是谁,哈哈。说句题外话,以前有人在证明自己的观点,就是第二名不会被人记住的时候,总爱说,你知道第一高峰是珠穆朗玛峰,那第二高峰呢?这一般人都不会知道是乔戈里峰,在帕米尔高原的k2。我是特意查过并且记住了,但是我仍然不知道第三高峰是什么。当然也会被问到,类似2004年奥运会110米栏冠军是刘翔,那么亚军是谁?好吧,你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但是那个运动员国家的人不会忘记他的贡献吧。我们也只会记住标志性事件和任务了。再说个人物的例子,这些人在当时都是风流人物,你能说出中国历朝历代皇帝的名字吗?哈哈哈哈。

才写了这么点字,就觉得不管什么样的选择,最后都会由利益和爱来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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