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算真难懂

A委托B加工物料应税消费品,发出物料7000元,加工费3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10%,大家都是一般纳税人,A收回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这时,它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7000+3000)/(1-10%)=11111.11
我就是不懂公式中的(1-10%)是为何??还有为什么用(7000+3000)也不懂,总之就是整个公式都不懂了,希望好人帮帮手

第1个回答  2007-06-04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好好看看公式,你就清楚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烟丝、酒和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

http://www.chinatax.com/Design/ViewContent.php?ContentId=2770
第2个回答  2007-06-04
1、首先,你算出的结果11111.11它是含消费税的价格,同时也是组成计税价格。
2、其次,(7000+3000)它是不含消费税的价格。
3、再次,用含消费税的价格计算不含消费税的价格,就是11111.11*(1-10%)=(7000+3000),也就是(7000+3000)÷(1-10%)=11111.11

需要注意的是要与增值税的计算区分开,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公式为含税价格÷(1+17%)=不含税价格,而消费税上面也说了是含税价格*(1-10%)=不含税价格,为什么会不同呢。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也就是说计算增值税要用不含税价格*税率,而计算消费税要用含税价格*税率。

以上的这些,不知道你懂没懂,我已经尽力讲到最清楚了,如果你还是不明白,建议你先强记下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通过做题,慢慢回味公式的含义。
祝早日成功。
第3个回答  2007-06-18
一、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②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例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5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不含税),发生加工支出4000元(不含税);甲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元。烟丝的成本利润率为5%。
【答案】其应税消费品的组价=(35000+2000+4000)×(1+5%)÷(1-30%)=61500(元),甲企业应纳增值税=61500×17%-340=10115(元),应纳消费税=61500×30%=18450(元)。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 ( 1 - 消费税税率)

材料的实际成本 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
【例题】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
(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8吨,取得乙酒厂开具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额16000元。
(4)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要求:
(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
(2)计算甲酒厂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答案】
(1)乙酒厂:
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①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0×2000×(1-13%)+(25000+15000)]÷(1-20%)=11525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15250×20%+8×2000×0.5=31050(元)
②应纳增值税=(25000+15000)×17%=6800(元)
(2)甲酒厂:
①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不交消费税。
②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 = 7×16000×17%=19040(元)
进项税额 = 30×2000×13%+6800+12000×7%=15440(元)
应纳增值税=19040-15440=3600(元)

参考资料: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4个回答  2007-06-04
上面说的比较清楚。
第5个回答  2007-06-17
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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