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思考题 帮我回答一下两个问题 谢谢啦

刘辉,张丽夫妻育有二子一女。 夫妻二人先后于2005年3月和12月去世,遗有房屋一栋。长子刘甲以其弟刘乙在外地工作和其妹刘丙已出嫁不需要房屋为由,独占了房屋,随后又卖给了谢英,未办理过户手续。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院起诉讼,要求继承全部遗产。法院受理案件后,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1/3的遗产份额。请问
(1)本案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2)假设刘乙起诉只要求继承1/3的遗产份额,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什么变化?请说明理由: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6
答:1、本案中刘乙为原告;刘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刘甲为被告;谢英可以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假设刘乙起诉只要求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其他不变,仅将刘丙变更为共同被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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