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张丽夫妻育有二子一女。 夫妻二人先后于2005年3月和12月去世,遗有房屋一栋。长子刘甲以其弟刘乙在外地工作和其妹刘丙已出嫁不需要房屋为由,独占了房屋,随后又卖给了谢英,未办理过户手续。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院起诉讼,要求继承全部遗产。法院受理案件后,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1/3的遗产份额。请问 (1)本案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2)假设刘乙起诉只要求继承1/3的遗产份额,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什么变化?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