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死后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6
问题一:死刑犯的尸体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四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无人收殓活家属拒绝收殓,按照相关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问题二:死刑犯被枪决后他们的尸体是怎么被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四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无人收殓活家属拒绝收殓,按照相关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问题三:被判死刑的人枪毙后尸体怎么办?家属可以领回全尸吗? 当然是家属领尸啊,没有家属、亲戚的才由民政处理。

问题四:我国对死刑遗体怎么处理? 死刑犯被处决后,尸体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我翻阅有关资料,查到了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六机关颁布实施的一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可见,死刑犯遗体处理并非无法可依。

虽然,现今法律已经不承认“人”可以成为“物”,为人“所有”,成为其他人的权利客体,但是尸体(或者称遗体),法律仍然将其作为一种物加以保护。只不过对这种物的处分,法律加了很多的限制。

综观“六机关文件”,中国法律仍然确立了死刑犯家属对死者遗体处置的主导地位。

比如,文件第(三)条规定:
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也就是说,除非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有过捐赠遗体的“自愿”表示,医疗卫生单位想要利用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必须经过家属这一关。

另外根据同文第(四)3、第三款的规定“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单位利用的,应有由死刑罪犯签名的正式书面证明或记载存人民法院备查。”,可见死刑犯的自愿表示必须是书面的,否则一旦家属诉诸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医疗单位可能面临无法证明死者“自愿”,而承担不利后果。

同文第(二)条规定“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此条文留给了有权机关比较大的空间谋取不法利益。比如,有权机关能够基于“可以”两字拒绝家属认领;可以不允许认领尸体,只允许认领火化后的骨灰。至于面对家属是否有器官被非法摘取的质问,有权机关也可以此条文来作挡箭牌。尸体全部火化了,并无器官被非法摘取。家属很难找到证据证明有关部门非法摘取了死刑犯的器官,侵犯了家属的相关权利。我建议将“可以”,换成“应当”,并且赋予死刑犯的家属选择认领“尸体”或者“骨灰”的权利。当然,要保障这一权利,必须有相关程序性法规来辅佐,比如,相关部门的通知程序,签字程序,等等。

除了死刑犯事先同意的情况以及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医疗单位想要利用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必须得到家属的同意。同文第(四)3、第三款规定“对需征得家属同意方可利用的尸体,由人民法院通知卫生部门同家属协商,并就尸体利用范围、利用后的处理方法和处理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市或地区卫生局根据协议发给利用单位利用尸体的证明,并抄送有关单位。”可见,家属的同意必须是事先同意。除非没有家属,或者家属拒绝收殓,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之前,征求家属是否收殓的意见。如果家属要收殓的,则法院应当通知医疗单位事先征求死刑犯家属的意见。理所当然,整个征求意见的程序必须在执行死刑之前进行,尽管在我看来这样的做法似乎有些不人道,因为家属与医院商谈尸体如何处置的时候,尸体还是个“人”。但是,如果不在执行死刑之前征求家属意见,等到死刑执行以后,尸体产生了再去征求家属意见,则走完法定程序后,尸体及器官可能就丧失科研价值了。

死刑犯一般来说是一些最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人们往往以生为他们的家属感到羞耻,“无人收殓或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还是占大多数,将这些尸体利用的同时,应当考虑到对他们人格权利的尊重,国家应当承担起收殓的义务。对是否收殓应当事先征求家属的意见,避饥执行以后,家属提出收尸要求时,发现死刑犯的尸体器官已经被野蛮的摘取。

写这篇小文,只是盼望......>>

问题五:枪决后的死刑犯尸体怎么处理? 有人要搐拉走,没人要的就卖了,卖给医学解剖部门用于练习。以前也有用来吃的,监狱里的犯人一年才能吃到几次肉。哪来的?你以为正付会给你肉吃吗,我进去过有经验,一开始恶心,后来就不管了,管他是谁的呢,就当牛肉吃,哎,就是有点骚。不过天天吃白菜泡饭,谁受得了??

问题六:死刑犯的尸体怎么处理? 提前就通知家属了,要尸体就去办理手续,不要尸体的,就联系当地医学院了,行刑前一天,家属在看守所可以见一面,给犯人带吃的喝的,衣服。行刑当天早上8 9点中级法院就给市看守所的武警送来整捆绳子手套口罩,我们根据当天行刑的人数自己剪绳子,绳子小拇指粗细,一般一个犯人三米绳子,枪毙一名犯人需要两名牵缚手,一名射手,三个犯人准备一名复射手,牵缚手练捆绑,队长组织射手对着监墙拿空包弹练枪(不管枪毙多少犯人,都是听到的一声枪响)04年我参加最多的一次打了12个,训练一两个小时后就去领行刑服和防暴头盔了(我们那会两年兵发两身作训服,谁也不愿意穿自己的衣服打犯人)我们中队有专门的行刑服,中午一点多特警,检察院,法院,交警,驾照的大卡车都来看守所了,牵缚手就跟着进看守所提犯人,提出来一个捆一个,自由犯把脚镣给砸开(死刑犯得脚镣都是铆钉砸死的,拿簪子锤子砸开)裤脚处用麻绳给系住,防止犯人大小便失禁,登车去中级法院,公审,压刑场(途中给犯人紧三次绳,这个一般人受不了,手从后面几乎都能提到脖子跟前,听班长说这样血都到头上,一下就能打死,不过到刑场一般犯人脸色就两种,要不惨白,要不就憋的发紫),犯人家属拉着棺材在后面追,刑场方圆三公里是 *** 的,家属只能在三公里外等着,到了刑场,射手就位后,枪口离后脑勺也就一拳,有的射手害怕手抖,干脆就顶着后脑勺打,打完法医验尸,没死透的就在耳朵附近在补一枪,打完就回,我们车队出了 *** 圈, *** 也就解除了,家属就进去收尸…这个是截止04年我复原时的处决基本过程,真心奉劝大家别犯事,冲动的代价太大了,遇事多想想家人,我看到太多家属哭晕过去,哎,生命就一次,多为家里人想想吧

问题七:死刑犯一般怎么处死 现在全国很少实行注射死刑,都是枪决.如想看,现在正是时候.因为冬天血冻结,现是夏天,可以看到流血的场面,执行由当地法院的法警执行,一般执行死刑前会给死刑犯先注镇静剂,法警一个人执行一枪,打死刑犯后脑,当然如一枪打不死,后备另一名法警补第二枪,以此类推.想去可以联系你本地的法院.

问题八:现在的死刑犯怎么处决的?打那里?尸体怎么处理? 静脉注射然后火化

问题九:枪决后的死刑犯的尸体怎么处理? 50分 有人要的拉走,没人要的就卖了,卖给医学解剖部门用于练习。

问题十:关于死刑犯尸体处理问题 这是行政漏洞.
不是司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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