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1-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传统村落和省、州、县(市)认定的传统村落。州、县(市)级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未纳入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坚持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为主、活态传承、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城乡规划,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第五条 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州、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并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州、县(市)文化旅游广电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州、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族宗教、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协调或者组织实施传统村落风貌改造、保护发展项目;
  (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四)协助做好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保存和传承工作;
  (五)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等安全防护责任;
  (六)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构)筑物进行登记,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构)筑物的构件,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等安全防护责任;
  (六)组织村(居)民按照传统习俗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保护、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途径依法筹集。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九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产业布局、人居环境改善等内容。第十一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突出民族地方特色,与国土空间、产业发展、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全域旅游、乡村振兴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等规划相衔接。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注重保持传统村落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建(构)筑物的风格、用材、选址、高度等符合传统村落自然景观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报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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