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一般粉尘的污染当量值为4千克。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