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 辐照加工装置建造、安装、使用的放射卫生防护,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周围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安装和使用 辐照加工装置的一切活动。第三条  辐照加工装置的安装、使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并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建造、安装和使用 辐照加工装置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监督许可登记制度。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 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 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装源活度大于1.85×10的16次方Bq(50万Ci)的 辐照加工装置进行预防性审批,颁发、换发、审核、变更、注销和吊销“许可登记证”;
  (三)负责组织 辐照加工装置重大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 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辖区内 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装源活度为1.85×10的16次方Bq以下(含50万Ci)的r辐照加工装置进行预防性审批,颁发、换发、审核、变更、注销和吊销“许可登记证”;
  (三)组织对r辐照加工装置操作人员的技术考核、个人剂量监督监测,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颁发操作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参与组织r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事故处理。第三章 许可登记管理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r辐照加工装置,应按源强高于1.85×10的16次方于1.85×10的16次方Bq(含50万Ci),分别向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r辐照加工厂(室)选址附近地区人口分布、水文地质、环境放射性本底资料;
  (二)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书;
  (三)计划任务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副本)及其它有关批准证件;
  (四)建造r辐照加工装置的用途、放射源的活度和种类;
  (五)r辐照加工厂(室)建筑面积、布局以及屏蔽设计的有关资料;
  (六)放射事故应急计划。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安部门登记后方可施工。第八条 r辐照加工装置投入运行前,必须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取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 放射源使用“许可登记证”每五年换发一次,并由颁发“许可登记证”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审核。第十条 r辐照加工单位需要改变放射源种类、活度时,需先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输变更手续;终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注销手续。第四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第十一条 r辐照加工装置地址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水文地质结构和周围环境条件,装置必须设于单独的建筑物内。第十二条 辐照室的r射线屏蔽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标准规定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严格按年剂量当量限值控制。第十三条 辐照室要设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证辐照室内臭氧和氮氧化物的浓度低于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规定的0.3毫克/立方米和5毫克/立方米的要求。第十四条 辐照室要设有多道联锁装置、应急迫降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仪表,并保证功能有效可靠。
  进入辐照室的人员必须配戴个人剂量计,并携带剂量报警仪。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必须具有调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经过专业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十六条 操作人员(包括运行人员和维修人员)须经预防性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七条 使用r辐照加工装置的单位,必须定期对其装置进行辐射剂量检测:
  (一)每季度对辐照装置场所外进行一次r射线外照射检测,并做好记录;
  (二)r辐照加工装置正常运行时,至少每半年对储源井水进行一次污染测量。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测量。井水排放前必须进行比放射性活度检测。第十八条 r辐照加工装置增补放射源时必须进行下列剂量检测:
  (一)放射源容器放入水井前,须检测放射源容器内腔和外表面的放射性污染;
  (二)增补放射源前、后,须检测储源井水的比放射性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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