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形成珍惜食物、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和餐饮习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反餐饮浪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构建政府引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单位主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餐饮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在餐饮业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督促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制定和落实反餐饮浪费行业标准、自律公约,协调指导餐饮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日常检查机制,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学校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并督促其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反餐饮浪费教育培训,督促其引导旅游者文明、节约用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健康、合理膳食知识,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和营养健康要求的食品,促进健康合理的饮食消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公益宣传,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第八条 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反餐饮浪费的责任,通过依法制定、实施反餐饮浪费相关的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餐饮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开展反餐饮浪费的行业培训和指导,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行业先进评选指标体系。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习惯。第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规章制度和自律规范,严格落实反餐饮浪费有关规定,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支持开展反餐饮浪费志愿服务活动。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在反餐饮浪费工作中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倡导婚丧嫁娶从简用餐,反对餐饮浪费。第十条 每年世界粮食日所在周为本省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树立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风气。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餐饮消费观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志愿组织和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幼儿、学生国情与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其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铺张浪费,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集体用餐活动。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