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及农村分散式供水的河流、水库、山坪塘、泉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农村分散式供水,是指农村分散居民直接从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饮用水水源取水的方式。第四条 自治县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确保安全、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投入,强化生态保护,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产业结构;

  (二)全面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三)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重点加强锰、硅等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保障梅江河、溶溪河、酉水河、清水江等跨界断面出入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信息公开、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的初步意见;

  (二)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指导、监督供水单位、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四)会同水行政、卫生等部门建立饮用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监测制度,统筹规划监测点建设;

  (五)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第七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自治县饮用水水源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自治县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的方案,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

  (二)明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主体及其工作职责,并向社会公开;

  (三)调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事纠纷,依法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涉水违法行为;

  (四)指导、督促供水单位加强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第八条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公安、国土、规划、卫生、安全生产、林业、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居民的义务,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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