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 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予以安排。
  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七条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自觉性。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文明作业。第十条 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整饰、维修。第十二条 政府划定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外和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封闭阳台、安装护网或者搭建其他附属设施,必须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三条 沿街建筑物上设置的檐板、遮阳(雨)蓬,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第十四条 临街建筑以及单位、居民院落的垃圾和污水排放口不得朝向道路。第十五条 临街设置的广告、标语牌、标志牌、牌匾、画廊、橱窗、灯饰等,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标准或者内容过时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宣传条幅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第十八条 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维修作业时产生的枝叶、渣土等废弃物,作业者必须当日清理。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由产权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正位。从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内清理出的污泥,必须当日清运。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堆放、搭建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设施工必须围栏作业;建筑工地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车辆不得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经营摊点,应当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规划。
  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广场不得开设早夜市。允许开设早夜市的具体街道、地段及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市场管理单位负责早夜市营业期间的环境卫生工作,并在收市后一小时内清理干净。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明显污迹,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必须清洗干净。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地经营机动车辆维修、装璜和清洗业务。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保洁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道路、桥梁、广场和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各类开发区、风景旅游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共绿地、河道、公园、飞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驻地及其卫生责任区,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居民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六)镇(乡)、村由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
  (七)沿街门店的卫生责任区,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八)摊点周围三米内,由摊点经营者负责;
  (九)铁路、公路及其两侧,分别由铁路、公路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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