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 生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8

山东省的义务教育条例中,强调了对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他们入学,开始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身体状况特殊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情况,需向学校提交县(市、区)政府指定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并经过当地政府批准,延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适龄儿童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招生过程不得通过考试或其他附加条件进行。县(市、区)政府教育部门会根据儿童数量和分布情况,确定学校的招生区域,并公开信息。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前会公布入学通知,确保儿童家长及时领取入学通知书。


对于非户籍地工作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在其工作或居住地的学校就读。教育部门会根据情况,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政府和基层组织有责任确保每个儿童都能入学,并防止辍学。


为支持经济困难和残疾儿童,政府提供了就学补助政策,如农村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的教科书免费,寄宿生的寄宿费和生活费减免,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的免费教育和生活费补助。同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


最后,专业训练机构需保证招收对象接受义务教育,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办学条件和计划。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都能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扩展资料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即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鲁”和“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战略,对于实施素质教育,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也将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提升山东省义务教育的质量水平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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