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心慈善会的同心慈善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厦门市同安区同心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ONE HEART CHARITY TONGAN XIAMEN(OHC.T.X)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社会各界人士志愿结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广中国传统文化,以慈善为目标,以行善助人的工作方式,团结社会一切力量,共同发展慈善事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并接受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厦门市同安区霞煌94号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二. 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三. 协助政府、民间组织及个人开展各项慈善事业。
四. 开展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
慈善资助项目。
五. 开展关怀各类重大疾病患者活动。
六. 资助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儿童。
七. 积极参与社会赈灾救援、抗击疫情活动。
八. 参与其它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介绍人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破坏本会名誉、扰乱本会团结、或以本会名义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有权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聘任顾问、名誉会长。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协助会长执行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五.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会长决定。
六. 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的筹划
组织工作。
七. 执行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
五. 利息及其它理财收入。
六. 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物资,原则参照资金管理办法实施,详细办法另行制定。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9年12月1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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