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0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工作规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切实履行好我委职能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度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结合实际,制定并发布《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年本),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
第七条 主动公开程序和时限(工作日):
(一)对委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务信息,处室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发文报签单的政务公开意见栏中明确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办公室在文件正式印发后2日内将拟公开文件直接交委电子政务室(附电子文本)。
对非委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务信息,处室单位需在信息生成后2日内拟定信息文稿,并由处室单位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后送委电子政务室(附电子文本)。
属委重大政务事项的,处室单位需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请示分管委领导决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可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提交委保密委员会审定是否公开,委保密委员会在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处室单位需在2日内签署“公开”意见送委电子政务室(附电子文本)。
(二)委电子政务室自收到办公室转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文件或处室单位提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文稿起2日内进行拟公开信息编辑并送有关处室单位审核。
(三)处室单位负责人需在2日内对委电子政务室反馈的信息编辑文稿进行文字和保密审查,签署意见后送委电子政务室。
(四)委电子政务室在收到处室单位审核意见后1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其他公开方式另行规定)。
(五)委电子政务室负责对所公开的政务信息存档。
未按规定主动公开公众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我委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要求我委公开应当主动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与要求:
(一)工作流程。由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按照委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呈委领导阅批,然后根据委领导签批的意见,分送有关处室办理。
(二)时限要求。办公室在受理申请后按程序5个工作日内分送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由承办处室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向申请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由承办处室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委监察部门反映。
(三)反馈形式。承办处室应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办公室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要求我委出具查阅证明的,由承办处室商办公室提供查阅证明。申请人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承办处室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承办处室选择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四、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 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二) 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三)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 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 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文本)。
五、组织领导与保障监督
第十一条 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督办全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委办公室内设电子政务室,人员由办公室商信息中心选派,具体负责全委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委机关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其主要职责有:参与制定委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规划,负责委机关重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委门户网站及相关业务系统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服务,对处室、单位报送的拟公开信息进行编辑、送审,并负责公开和存档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纵向网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承担委机关办公大楼网络系统、计算机终端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为委机关处室信息化设备采购提供选型服务;承担委领导交办的机关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处室实行处长负责制和首办负责制,并指派一名同志任联络员,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的联络、衔接和督办等工作。
第十三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委监察室依照本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公开的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相关事实不相符合造成恶劣影响的,委主管新闻发布工作的处室商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时公开予以澄清,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处室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委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委监察室受理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等事项,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处室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负责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委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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