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残联归口政府领导,为当地正局级机构,计划单列,编制要适应工作需要,理事长为专职,机关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康复服务指导站、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为县级残联直属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事业编制,并可聘用专职、兼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