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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装配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件,准备在国内组装、销售。2002年3月5日,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提供仓库保管汽车配件,期限为10个月,从2002年4月15日起到2003年2月15日止,保管储费为10万元;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总金额的20%。另外,汽车装配厂予交仓储公司定金2000元。
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清理了合同约订的仓库,并且从容绝了其他人的仓储要求。2002年3月27日,仓储公司通知装配厂已经清理好仓库,可以开始送货入库,但配装厂表示已找到更便宜的仓库,如果仓储公司能降低仓储费的话,就送货仓储,仓储公司不同意,配装厂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4月2日仓储公司再次要求配装厂履行合同,配装厂再次拒绝。
4月5日,仓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不退还定金并支付仓储费。
汽车装配厂答辩称合同未履行,因而不存在违约问题
问:(1)仓储合同是否生效?
(2)仓储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如果你是法官,会做怎样的判决?

第1个回答  2014-10-21
仓储合同是诺成性的合同,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仓储公司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一般只能要求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不能要求仓储费。(未有定金
法院可能判决实际履行(仓储公司要求下),或者赔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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