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居民自建的8层楼房突然坍塌,致使23人被困,39人失联。据悉,该房屋始建于2016年,当时建的是6层,2018时,加盖到了8层,其中1楼为门面,2楼为饭店,3楼为放映咖啡馆,4、5、6楼为家庭旅馆,7、8楼为自住房。
房屋坍塌的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中,但据目前情况来看,承租户对房屋有不同程度的结构改动。这可真是看者伤心,亲者痛心,正值五一放假之间,却发生了这样的事,令人心情无比沉重!
关于自建房,其实·直接是指的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体户,自己独立组织并通过雇佣工人施工扩建建造的房屋和建筑物。通常情况下,自建房在农村地区比较常见,城镇的经营性用房较少。当然,无论是哪种性质的房屋,正常的审批手续都是必不可少的,毕竟房屋关乎居住人的生命安全问题。
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尚在具体调查中,所以对事实部分不做过多揣测,但房屋坍塌,必须有人承担责任,接下来,就如何承担责任谈几点看法。毫无疑问,本案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鉴于其造成的严重影响,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从理论上讲,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过失性犯罪,比如行为人因为过于自信,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坍塌,就是典型的过失行为。如果在本案中,房屋坍塌的原因系房主自建房时,擅自加盖所致,则房主构成犯罪无疑。
如果是租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则要认定房主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房主主观上是否明知,比如房主长年在外,对此事毫不知情,则不能因此追究房主的刑事责任。但个人认为,就算无法追究房主的刑事责任,在民事方面,房主也必须赔偿,理由是房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在房主、租户承担责任的同时,相关部门的主管人员是否失职,也是应当考量的问题,毕竟如果上下一心,履行好审批、监管职责,也不会发生如此悲伤的事情。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