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名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应当尊重村庄发展的多样化和差异性,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集约利用、布局安全、因地制宜、历史传承的原则,合理划定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类型,有序推进。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村庄规划建设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工作;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建设工作。

  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水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村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有机衔接,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弘扬传统文化,挖掘自然资源禀赋,保护乡村历史风貌,发展特色产业,建设乡风文明、宜居富裕的美丽村庄。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引入社会资本等措施,支持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促进产业发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村庄规划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以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本条例生效前,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继续有效,需要修改的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村庄实际,组织编制体现地方民居特色、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向村民无偿提供并推广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的宣传,引导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第十条 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自规划批准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和居民点建设规划。

  村域规划应当明确发展定位、目标和规模,依据村域发展现状,确定村域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域生态、生产、生活等各类空间,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和转移,促进山、水、林、田、湖、草和村庄有机融合。

  居民点建设规划应当依据村庄规划,对农村建房进行指引,合理安排道路、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绿化、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邮政、商业网点等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中。

  对于特色古村落、古堡型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增加特色村庄风貌保护、传承和利用等相关内容。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村庄规划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整体改善人居环境行动计划配建项目表、村庄建设要点说明书、村庄规划实施管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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