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第二章 起 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6

唐山市人民政府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中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首先,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所属机构承担主要的起草任务(第六条)。如果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市政府会指定起草部门或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第七条)。



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需对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第八条),包括对当前的社会管理状况、问题分析以及可能实施的制度或措施进行调研和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于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且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将依法组织听证(第八条)。



在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紧密关联的事项时,起草部门需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征求意见(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五日内提供书面反馈,反馈意见需经过法制工作处室审查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九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经过法制工作处室审查、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并由负责人签署后,规范性文件草案才能进入下一步(第十条)。如果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将由主要起草部门协调审议,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需分别签署意见。


扩展资料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该《规定》经2012年3月2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2〕1号公布。《规定》分总则、起草、报送、审查、决定和公布、附则6章30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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