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有11种情形下的个人所得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首先是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其次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再次是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不得扣除
第四是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
第五是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扣除
第六是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第七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除法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外不得扣除
第八是企业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行政处罚性质的支出不得扣除
第九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捐赠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第十是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私人消费等不得扣除
最后是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扣除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特别注意这些不得扣除的情形以避免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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