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0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其他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负责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分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应当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梳理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按照配置科学、职责明确、边界清晰的原则,确定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并制定权责清单。同时,按照减少环节、简便易行的原则,组织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权责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第二章 行政执法单位责任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是本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确定不同执法岗位的具体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单位分解落实内设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职权和责任,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流程服务指南,并在服务窗口或者办理执法事项的网站公开。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公示平台,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照已公布的权责清单,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不作为或者消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乱作为,不得与执法对象勾结。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本单位负责或者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的责任,不得断章取义或者曲解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和工作流程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按照本级政府要求积极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的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运用电子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减少对企业的实地执法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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