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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大学
被告:某建筑公司
基本案情:2004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砌砖,每层加水泥圈梁;某大学可预付工程费(合同价款的10%);工程的全部费用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有承包人负责修复等。1年后,学生公寓如期完工,在某大学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某建筑工程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新生急待入住,某大学接受了宿舍楼。在使用了8个月之后,公寓楼5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某大学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某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与某大学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
案件审理:法院在审理期间对工程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某建筑公司偷工减料致宿舍楼内承重墙倒塌。因此,法院对某建筑公司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某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负责修复倒塌的部分工程。
请问你认为这个案情审理正确吗???他违背了哪些法律、法规??请对案例进行评析。

第1个回答  2010-12-29
审理正确。
第2个回答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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