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警方出具事故认定书惹争议,明知有漏洞仍未撤销,是怎么回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1-04-08
浙江警方出具事故认定书惹争议 明知有漏洞仍未撤销
核心提示: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称事故认定书)改变了苍南人傅万纬的命运。他向新湘报记者投诉称,就是因为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负责任的出具了一份事故认定书,让他吃尽了苦头。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他通过各种渠道要求警方撤销该认定书,但警方却迟迟不作出反应。一份不真实且程序上诸多瑕疵的事故认定书,为何警方却迟迟不予撤销或纠正,致使当事人在苍南法院和温州中院接连败诉?为弄清其中原委,记者前往浙江苍南调查采访。

《新湘报》记者丑西 浙江报道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

肇事者叫傅万纬,42岁,是个本分人;受害者叫杨成波,75岁,退休干部,享受公费医疗。两人同住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

2010年12月14日上午,傅万纬向新湘报记者讲述了整个事故的过程,2009年11月3日22:40,他驾车返家的途中,有一辆车从右侧超车,“我右打方向盘,听到碰撞的声音,玻璃碎了”。他刹车后发现,右前方一个人倒在地上。

傅万纬当即将伤者送往宜山镇医院抢救,之后分别转送至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医院诊治。在这期间,他为伤者“先后垫付治疗费7万元”。

根据《浙江省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7条规定,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傅万纬驾车沿宜山镇东河路由南往北行驶至41号前路段时,“思想麻痹,未注意道路前方行人动态”,从而导致这次事故,“傅万纬负全部责任,杨成波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2009年12月28日,交警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1月3日晚的这起事故做出上述责任认定。

漏洞百出的事故认定书

2010年12月14日下午2:30,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周亦民(原宜山中队中队长,也是傅万纬交通肇事一案的经办人之一)接受了新湘报记者的专访。

就事故认定书,记者提出三点疑问:一,为什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2009年11月3日,而事故民警拍摄事故现场显示时间是2009年11月13日和14日?二,为什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的事故时间为2010年11月3日22:40而非2009年11月3日22:40?三,为什么事故认定书上本该两名警察签名,而出现在档案和当人手里的事故认定书里却只有一名警察的签名?

周亦民就上述问题回复新湘报记者称:一,事故现场拍摄时间是2009年11月3日,制作时间是11月13日和14日,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的事故时间为2010年11月3日22:40,造成这个问题,是因为原来的图做的不好,今年重新做的;三,事故认定书上只出现一个警察的名字,是工作上的失误。

“这个认定书确实有纰漏。按照规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两名办案警察签字才具备法律效应,我们疏忽大意了。”周亦民还表示,他也确实对傅万纬表示过这个事故是主次责任,傅万纬要承担主要责任。

但吊诡的是,最后苍南警方却给傅万纬定了事故的全责。

法院启动先予执行程序遭质疑

这起由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苍南引起了轰动。

2010年2月5日,杨成波将傅万纬起诉至苍南县法院。2月8日,根据杨成波的申请,苍南县法院裁定准许对傅万纬先予执行。当月24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傅万纬在收到通知书起即日内向法院缴纳执行款10万元和执行费1400元。

2010年3月9日,苍南县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傅万纬名下房屋一间,查封期限为两年。4月2日,苍南县法院对傅万纬做出《拘留决定书》,处以15日拘留。4月7日,傅家人代为缴纳了10万元,拘留解除。

苍南法院从受理杨成波先予执行申请——准予先予执行裁定——查封——拘留,穷尽了法律程序。“在基层法院,类似案件一年不下百起,试问有几起可以‘享受’与傅万纬同等‘待遇’?”傅万纬的代理律师陈强表示,同时傅万纬方对苍南法院是否应当启动先予执行程序,该案是否具备启动先予执行程序的条件提出质疑。

“都是杨成秋在幕后操纵的,当年办我哥哥案子的宜山中队长周亦民现在已经调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了,升官了。”傅万纬的弟弟告诉记者。

新湘报记者了解到,杨成秋现为苍南县政协主席,事故另外一方当事人杨成波的亲弟弟,原为苍南县法院院长。http://hi.baidu.com/fanxiquan24/blog/item/1e1aa309b58ecd92e950cda4.html

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fanxiquan24/blog/item/1e1aa309b58ecd92e950cd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