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2017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作为议案提出,但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履行法定职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 代表应当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等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三)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具体内容的;
  (五)对尚未审理终结的具体司法案件提出具体意见的;
  (六)对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具体中标意见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第六条 代表有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采取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实际,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提供便利条件。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件,一般应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在代表身份得到电子认证前提下,也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网提出。第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代表就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第十条 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工作即行终止。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对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有关工作机构共同会商确定承办单位。
  对代表提出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代表多年反复提出、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办理。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并可在新闻媒体公布。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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