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想要将纸质资料完全转化为电子资料,仅靠手工录入的方式,不光工作量极大,效率低且容易出错。此时,挑选一款靠谱好用的档案系统,才是企业迈进数字化创新的正确方式。
首先,安全性是第一要点。公司档案既是公司的私密信息,同时也是企业的机密资源,一旦泄露会使员工个人和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
其次,为了减轻工作量,电子档案的建立要更加高效快捷。所以,档案系统的功能是否足够强大,能否帮助我们快速建立电子档案,也将成为我们关注的要点,这就是“好用”的重要性。
一款好用的电子档案系统,应该具备智能化和延展性两个特点。智能化是为了解决我们低效的手工录用,能够通过扫描和解析功能,高效地将大量的纸质版档案转化为电子版档案。再者,也能够通过检索功能,快速和精准地查找、调用员工档案。
而延展性指的是,系统的功能具备延展性,不仅是当下能够满足纸质资料转换成电子数据的需求,往后也能够建立在线填写资料的表单,为企业全面推行数字化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
纸质、电子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一般而言,当原始的纸质档案已经转移到电子档案库进行储存,那么这些纸质档案在往后的任何时间进行处理都可以,但正如前面讨论到的安全性问题,如果这些纸质资料需要丢弃,那就要进行妥善的销毁和粉碎,确保信息不会对外泄露。
当然,如果这些原始的纸质档案,与企业现有的电子档案不构成重复或者替代的记录,那我们仍需要妥善地储存好这些纸质资料。
以上就是搭建档案管理的一些建议。数字化储存企业的档案资料,可以真正有效地简化档案管理的工作,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及员工带来价值,让企业档案管理实现智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