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第八章 运输收入的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第三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采取内部审核、会计核算、实地稽查的方法,对运输收入资金运动及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铁路运输收入的正确核收和完整上缴。
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内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的单位的违纪行为及其所作出的错误决定,有权要求其纠正或撤销,必要时报告主管领导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督促执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内部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作出经济处罚的决定和行政处分的建议。责任单位须按照要求的期限,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呈报收入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运输收入审核工作的职责
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应集中在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进行。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对站、段提报的各种运输收入报表、票据、收付款凭证进行全面审核,确认收费是否正确,资金是否实收实缴,未经审核的不得列账。发现少收、多收,少缴、多缴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办理补退,保证运输收入完整,为按月汇总、分项记账提供正确数据。
收入管理部门有权对客货制(售)票系统生成的原始信息进行稽核、检查,并对信息网络传输的安全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审核人员在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报表进行审核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对报送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报表的报送时间及质量提出要求。
(二)监督所属客货营业单位的运输收入结账存汇工作。
(三)调阅与运输收入有关的各种账表、凭证、文件、资料。
(四)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如无特别理由,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按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运输收入稽查工作的职责
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稽查工作,由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组织稽查人员实施。在规定的检查范围内,检查客货营业单位是否正确计算、核收运输费用,对已完成的运输收入是否按规定列账、报缴,各种有关运输收入的票据、报表的填写是否规范,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资金的保管是否安全,查处各种侵犯运输收入的违纪行为。指导站、段规范运输收入基础工作,堵塞收入漏洞,保证运输收入能够正确核收和完整上缴。
第三十八条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介绍情况并接受检查;有权调阅、封存、扣留与运输收入工作有关的各种账表、凭证、文件、资料。
(二)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章违纪行为,在稽查现场有权予以制止。
(三)在车站、列车查验旅客各种乘车凭证。
(四)参加责任单位对运输收入违纪问题的分析处理会议。
(五)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如无特别理由,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按处理意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和稽查人员的派出单位。
(六)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乘车时免于签证,不受车种、席别的限制。出入车站有关处所、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均不受限制。
第三十九条 运输收入稽查工作的管辖范围
各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分别按各自的管辖区域,组织稽查人员进行铁路运输收入的稽查工作。在本管辖区域内,对凡是涉及铁路客货运输收费工作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单位和旅客列车(含出入境国际联运旅客列车),以及各铁路运输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或代理的单位,均可进行涉及铁路运输收入的稽查。
各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在进行稽查工作时,认为有必要到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管辖区域内,对涉及本企业运输收入的问题进行调查时,经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前往调查。管辖方收入管理部门应派员协助调查。
第四十条 稽查证和稽查臂章
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和稽查臂章是运输收入稽查人员执行任务的凭证和标志(式样见附件1)。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当向被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出示稽查证。查验旅客乘车凭证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稽查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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