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6-04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强调了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措施。首先,政府和相关部门需加强对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和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植被,以涵养水源(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并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和采补平衡的原则(第十五条)。对地下水超采和严重超采地区,政府会进行划定并实施限制或禁止开采的区域,对已建工程则需寻求替代水源(第十六、十七条)。
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也受到严格规定,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高杆作物,同时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设施和活动(第十七条)。采砂需办理许可证,并确保采砂后的河道清理工作(第十八条)。
水质管理方面,水行政管理部门会根据水功能区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并提出排污总量限制意见(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排污口需经过审批,且禁止使用的排污口需封堵(第二十条)。
政府会监测水量和水质,一旦发现超标排放或未达水质要求,将采取治理措施并通报环保部门(第二十一条)。同时,强化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水利设施得到维护和合理使用(第二十二条)。
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防汛、监测和水工程设施,保护堤防、护岸等设施的安全(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