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

某地发生一起凶杀案,在案发现场未能发现对破案有价值的证据。警方怀疑是王某作的案,但没有充分证据,因此获取王某本人的供述尤为重要。侦查人员采用毒打、欺骗、利诱等手段最终使王某交代了全部罪行;而后根据其供述顺藤摸瓜,获取了作案工具等一系列证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王某口供和上述证据加以采纳,依法作出了有罪的判决。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第1个回答  2010-12-01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采信指口供等,而其顺藤摸瓜得来的作案工具等一系列证据却是确凿无疑。因此,有罪判决正确。
至于侦查人员毒打、欺骗、利诱等违法情况并不影响作案工具等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如果要讨公道,只能就遭毒打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追究。
第2个回答  2010-12-01
通过毒打、欺骗、利诱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判定有罪的证据使用。但后来获得的其他罪证可以被认定。所以,最终,王某还是逃不脱制裁。
第3个回答  2010-12-01
这个问题主要牵扯到一个毒树之果的争论,即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国内外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给不相同,有兴趣你可以去参阅各类文献。
就目前我国而言,前段时间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言词证据做了明确的排除性规定,这点值得肯定。但是对于由刑讯逼供得到的供述后“顺藤摸瓜”得到的实物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罪依据,文件中没有明示,而我国实务中多数以可以采用为主流。
我个人认为,对此应当采取否定的观点,除非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证据取得与非法言词证据之间没有必然因果联系等,否则很可能出现更多的佘祥林案。
第4个回答  2010-12-01
侦查人员采用毒打、欺骗、利诱等手段属于刑讯逼供。
可以由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不过在我国现在法制环境下,根据刑讯逼供得到的物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5个回答  2010-12-01
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环境下产生的供词,不作为举证材料!
本人供诉的材料为证据,必须在当事人未有其他环境影响下产生的,才能作为证据。
如果刑讯逼供,必发回重新找证据。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