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要遵守的八大纪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08

1、政治纪律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组织纪律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等。
3、廉洁纪律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
4、群众纪律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等。
5、工作纪律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等。
6、生活纪律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有以下行为者,开出党籍: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2、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严重者开除党籍。
3、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严重者开除党籍。
4、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5、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6、泄露这些信息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7、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
8、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9、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
10、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退党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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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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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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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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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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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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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严重者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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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严重者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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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将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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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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