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 附表三扣除类调整 第20行其他是都填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4

所得税汇算 附表三扣除类调整 第20行其他是都填什么

就是除了上面有明细分类的扣除类调整以外的所有扣除类调整。

所得税汇算A类表具体填制方法

(一)表头专案
1.“税款所属期间”:年度申报税款所属期为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专案
本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专案,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资料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专案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专案进行调整后填报。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专案,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专案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专案明细表》。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专案,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资料来自附表。
3.“附列资料”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专案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专案,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专案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按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分析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专案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本专案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专案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本专案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专案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本专案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专案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专案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第10+11-12行。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专案、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专案、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专案,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专案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专案,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专案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专案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6.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7.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第18行“其中: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10%的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
19.第19行“其中:减、免税专案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专案的所得额。
20.第20行“其中: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
21.第21行“其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2.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装置的投资额,其装置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30.第30行“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抵免限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专案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专案,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32行。
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35.第35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在当地入库预缴税额。
36.第36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缴入财政调节入库的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7.第37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缴比例”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33×38行。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3-34行。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
42.第42行“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1)第2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3行至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二(1)第1行或附表二(2)第1行或附表二(3)第14行。
3.第10行=第1-2-3-4-5-6-7+8+9行。
4.第11行=附表一(1)第17行或附表一(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
5.第12行=附表二(1)第16行或附表二(2)第45行。
6.第13行=第10+11-12行。
7.第14行=附表三第59行第3列合计。
8.第15行=附表三第59行第4列合计。
9.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0.第17行=附表五第1行。
11.第18行=附表五第6行。
12.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
13.第20行=附表五第9行。
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本行≥0)
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
16.第23行=第13+14-15+22行。
当第21行>0(21行=0除外)而23(本行)<0时,需要调整附表五和附表三,从而重新计算本表15行、21行和23行资料,方法如下:
如本表23行<0,第21行>0,当将本表23行+21行,仍然<0时,则21行应当=0,据21行新资料调整附表五39行,重新计算附表五,同时重新计算调整附表三,然后,再填报与主表对应的行,重新计算到23行;
如本表23行<0,第21行>0,当将本表23行+21行,出现>0时,则21行应当=23行+21行,据21行新资料调整附表五39行,重新计算附表五,同时重新计算调整附表三,然后,再填报与主表对应的行,重新计算到23行;
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
当23行>0时,24行≤23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也≤23行;当23行≤0时,24行=0,附表四第6行第10列=0。本行必须≥0,不许有负数。
18.第25行=第23-24行(本行必须≥0,不许有负数,当23行≤0时,本行=0;当本行(第25行)=0时、第27行、第28行、第29行、.第30行均等于0)
19.第26行填报25%。
20.第27行=第25×26行。
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
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
23.第30行=第27-28-29行,(本行必须≥0)。
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
25.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合计+第15列合计或第32行等于附表六第17列合计。
26.第33行=第30+31-32行。
27.第40行=第33-34行。
五、本主表与综合申报表的逻辑关系(地税适用): 
1、本表第1行“营业收入”+11行“营业外收入”=综合申报表的“收入总额”。
2.本表第25行 “应纳税所得额”+本表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5%-本表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25%=综合申报表的“计税费金额” ,“计税费金额”必须≥0。
3. 综合申报表的“收入总额”-综合申报表的“计税费金额”=综合申报表的“允许扣除金额”。
4.本表26行税率=综合申报表的税率,必须填写25%。
5.综合申报表的“计税费金额” ×税率25%=综合申报表的“申报应纳税(费)额”,且“申报应纳税(费)额”必须≥0。
6、本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29行“抵免所得税额”=综合申报表“减免税(费)额”,纳税人在填写此栏时,必须得到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申报时要填写减免原因程式码。并且“减免税(费)额”必须≤综合申报表“申报应纳税额”。
7、本表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综合申报表的“已纳税(费)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不包括上年汇算时缴纳税额和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税额。
8.本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0时,本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综合申报表的“实际申报税(费)额”,综合申报表的“实际申报税(费)额”=“申报应纳税(费)额”-“减免税额”-“已纳税(费)额”。
本表第40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0时,是纳税人本年度自行汇算的应退所得税额。但在填报综合申报表时,综合申报表的“实际申报税(费)额”必须填0。然后纳税人依据本汇算表,到税务机关主管退税的部门或前台视窗办理退税手续并接受税务机关退税检查

所得税年度汇算其他企业怎么出账的

所得税年度汇算,主要是为了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至于是否调帐,看具体情况而定。

所得税汇算时,营业税差额纳税,招待费扣除标准是什么?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计算时要注意销售收入的口径,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这是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假设某企业年度收入总额1000万,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则:一,年度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1000万*5/1000=5万元;二,业务招待费的60%=10万元*60%=6万元;比较以上两者资料大小,该企业最多只能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5万元,下余的10万-5万=5万元,必须调增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所得税;假设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4万元,则4万*60%=2。4万元,该企业最多只能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2。4万元,下余的4万-2。4万=1。6万,必须调整纳税所得额。
假设所得税汇算清交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预交所得税2500元,调整出来的业务招待费为1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则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万+1万=2万元,应补所得税=2万*25%-2500=2500元;如果所得税汇算清交之前为亏损5000元,则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0+1万=5000元,应补所得税=5000*25%=1250元;如果所得税汇算清交之前为亏损2万元,则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万+1万=-1万元,不需补税

所得税汇算表四里的5、6、7、8列怎么填

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年及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本表反映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
三、有关专案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推5年,第6行为本申报年度。
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资料(亏损额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并入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额(以“-”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
5.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分析填报主表第23行资料,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5行累计数不得大于主表23行。10列小于等于4列负数的绝对值-9列。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资料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四、表间关系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请问年度所得税附表五34行怎么填写

小型微利企业区分行业不同,标准不同,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之一,而不是企业利润总额。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据实填报所属行业、当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主管税务机关将进行稽核认定。经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本年汇算清缴申报和下一年度预缴申报可以按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汽油费和电话费在所得税汇算时的扣除比例

加油、通讯费都可以计入费用科目,只要费用支出的合理。在月末结转时可以计入损益。费用和成本大于利润时,企业所得税就免交了。这个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计算出来~!各个地方可能稍有些出入~!具体你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所得税汇算时,有白条支出费用,要做税前调高,请问应填写附表三《纳税调整专案明细表》的哪一行?谢谢!

要看你账务处理时记入哪一专案就针对哪一行调整,你问别人,别人怎么知道...
希望能帮助到你!

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五中第七抵减所得税额合计中第(三)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用装置的

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装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8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装置,可以按专用装置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装置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装置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装置运输、安装和除错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装置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装置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装置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装置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所得税应该是4854.89*0.5*0.2对吗?那所得税优惠附表的45行,应该填多少?

如果你是小微企业 是应纳税所得额 *0.5(不是应纳税额乘) 具体填表还是要问问税务局吧 我所在公司不是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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