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江苏一酒吧不让超130斤女生进入”的消息引发关注,过后该酒吧回复新闻媒体称,这种要求仅仅宣传策划营销手段(极目新闻此前报道)。29日在下午,该酒吧工作员回应极目新闻记者,先前标语广告牌早已撤掉。律师认为,消费者在挑选消费时,遭受长相、人种、胎儿性别等歧视,有权要求经营者担负道歉、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据新闻此前报道,以上酒吧坐落于无锡市,酒吧门口广告牌标志中,用中英注明7条需求,在其中第五条注明“严禁超出130斤的女生”,汉语上边英语翻译为“GIRLSOVER130KGAREPROHIBITED”(中英疏忽同样,英语规定不得超过130KG,汉语规定不得超过130斤)。此外,该广告牌标志第七条还注明“严禁秃头,金链子人员入内”。
以上事情经报导后,有网友提出疑问,他是否可以起诉酒吧人格歧视,因为他本人秃头;也有网友表示,这一宣传语攻击性较弱,但羞辱性非常高;更多的人则认为该酒吧的运营对象是以长相为标准进行区分的,还有人认为酒吧的宣传营销手段看起来风趣,其实高傲并有污辱一部分顾客群体的嫌疑。
在7月29日早上,该酒吧曾回应新闻记者,酒吧门口广告牌标语只是一种玩笑话,一种宣传策划营销手段,酒吧并没有真真正正阻拦过消费者进入。无锡市妇联工作员曾表示,酒吧在公开标语中明确对于女士写出了重量层面规定,伤害了众多女人情感,对于这事他们将进一步调研掌握相关情况。7月29日在下午,该酒吧工作员再度回应极目新闻记者,以上宣传语早已撤掉。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王雯律师认为涉嫌侵害顾客人格尊严酒吧使用“不让超130斤女生进入”作为标语,以此为由回绝顾客进入消费时显著含有歧视,涉嫌侵害顾客人格尊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顾客具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权利。
顾客进入涉案人员酒吧进来交易,是履行顾客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当行为,涉案人员酒吧不可以此为由回绝顾客进来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给予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理应遵守社会道德,诚信为本,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可设置不合理、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可强制交易。
王雯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涉嫌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害顾客人身自由权或是侵害顾客私人信息依规获得保护的权利的,理应停止侵害、澄清事实、消除影响、道歉,并损失赔偿。依据之上要求,消费者在挑选消费时遭受长相、人种、胎儿性别等歧视,是有权要求经营者担负道歉、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那么,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