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文言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6

1. 两税法的内容

两税法主要内容为: 1、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

2、不分主、客,一律按当时居住地为准,加纳赋税。 3、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

4、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收,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 5、量出制入,全国无统一税率。

自此,国家对百姓的征敛重点由税丁转向税产,这一变化影响国家的诸多经济政策,包括对土地兼并开始采取放任态度,重新丈量土地而轻视核查户口等等,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税收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生活有积极作用。 户税以钱定数,而货币流通量不足,渐至钱重物轻,农民实际负担随着物价不断加重。

一些小的附加税并未包括其中, *** 仍有加重剥削的机会。而两税法下土地买卖合法,兼并加剧,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只有逃亡,或沦为佃户、庄客。

此后,宋、元、明历代田赋均为夏秋两季征收,亦沿称两税,但具体内容则有不同。一条鞭法推行后,不再用两税名称。

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它承认田土自由转移与庶民阶层的分化,课征基准转为户的贫富,确立纳税货币化的税制。 定量出为入的赋制,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中叶的赋税制度基础。

扩展资料: 两税法的影响: 1、积极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

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它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2、消极 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 *** 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 ,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

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两税法。

2. 两税法的内容及意义

1、内容 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两税依户等纳线,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2、意义 (1)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2)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 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

(3)解放生产力,对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4)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5)它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3. 古代两税法的内容和意义

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赋役制度。

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在土地与赋役制度上,唐初继承了北魏开始至隋朝的均田制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调制。

后来,武则天至玄宗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这样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

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 *** 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

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 *** 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

一律上籍征税。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

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⑤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三、把原来按丁征税转入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较为公平,很显然比租庸调制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4. 两税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唐代在安史之乱后,户口削减,按丁收 税已不可能。

大历四年(公元769年),开 始按亩定税,为两税法作了准备。德宗采纳 杨炎的建议,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颁 行了两税令。

两税令的主要内容是:各州县不分主 户、客户,都按现住地立户籍,不分中男、丁男,都按贫富定等级,分夏、秋两季纳税, 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都按 钱计算。从两税法开始,中国的赋税'发展史进入 了一个新阶段。

其标志有二:首先,资产税 开始取代人丁税;其次,货币税开始逐渐取 代实物税。以上的取代过程虽然经过多次反 复,但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却一直贯彻着, 是田赋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

5. 什么是两税法

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

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 (780)。两税法的实行,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均田制破坏的必然结 果。

唐初实行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户农民有一块土地。凭借这些 土地,可以承担国家的租税和徭役,并维持一家生计。

以“丁身为本”的 租、庸、调制便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但是在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 在逐步发展。

到武周时期,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已经很多,玄宗时宇文融 的括户,括出逃户八十余万和相应的籍外田亩数,就反映了当时均田制度破 坏的严重程度。农民逃亡, *** 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是迫使更多 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

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 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 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 *** 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 租、调大约相等。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 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 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 检查诸州。

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 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这就使得赋税制度的 改革势在必行。

在建中以前,已有多次试探性的或局部地区的改革。代宗广德二年 (764)诏令:天下户口,由所在刺史、县令据当时实在人户,依贫富评定等 级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税),不准按旧籍帐的虚额(原来户籍上的人丁、田 亩、租庸调数字)去摊及邻保。

这实际上就是用户税的征收原则去代替租、庸、调的征税原则。不过似乎没有贯彻下去。

永泰元年(765 )又命令“其 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别有科率。”但是在同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请 夏麦每十亩官税一亩,企图实行古代的十一税制。

实际上是加重地税。 到 大历四年(769)、五年(770)又先后有几次关于田亩征税的命令,五年三 月的规定是京兆府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 升,下田亩税三升。

分夏秋两次并且按亩积和田地质量征税,都是试行的新 原则。与此同时,在广德二年(764)至永泰二年(766)已开始征青苗地头 钱,按垦田地积,每亩征税十五文,也是按占有土地的面积科税,不过是征 钱而不是征租。

大历十四年(779)五月,唐德宗即位,八月以杨炎为宰相,决心把税制 改革进行下去。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

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正式 以赦诏公布。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 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 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

这是为了解决一些官僚、富人在本乡破 除籍贯,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去购置田产,以寄庄户、寄住户或客户 的名义享受轻税优待的问题。同时不再按照丁、中(见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

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史和赋税制 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占有(或 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 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

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 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具体办法如下: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 额”。

分两种:一种是斛斗(即谷物),按土地面积摊征;一种是税钱,按 户等高下摊征。 元额虽规定以大历十四年的数字为准,实际上是以大历中各 种税额加起来最多的一年为准(但两税元额中不包括青苗地头钱,青苗钱以 后仍然单独征收)。

各州、县都有自己的“元额”,也是以大历中最高的一 年为准。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

以后无论 有什么变化,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

因此 被称为两税(一说是因为它包括户税、地税两个内容)。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⑤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保留丁额可能还是为了临时差派力 役)。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短期内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 人民的负担,并且把征税原则由按人丁转为按贫富,扩大了征税面,也对无 地少产的农民有好处。

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确实不少。首先是长期不调整户 等。

建中元年定两税时定户已不严格,贞元四年( 788 )又诏令定户等,并 且规定三年一定,以为常式,但是许多地方的材料反映,自建中以后就长期 没有再定户等,这样就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其次是两税中户税部 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由于 *** 征钱,市面上钱币的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无形中 增加了负担,到后来比之定税时竟多出三四倍。

再次是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 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 法交纳,只有逃亡。

6. 谁知道唐朝两税法的具体内容

中国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

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

农民逃亡, *** 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

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

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

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231613235限)。

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具体办法: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

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后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

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1/30征税。

⑤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不少:①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②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 *** 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③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

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由于没有更好的税制来代替,这种税制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7. 唐中期的两税法是什么具体内容啊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

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 *** 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

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

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

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的重要意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

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 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

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

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 *** 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

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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