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数字是印度人发明的。
大约在公元760年,印度一位旅行家来到阿拉伯帝国首都巴格达,把携带的一部印度天文学著作《西德罕塔》献给了哈里发(国王)曼苏尔。曼苏尔令人将其翻译成阿拉伯语,从此印度数字及印度的计算方法,被介绍到阿拉伯国家。
由于印度数字简单方便,所以阿拉伯人很快便使用起来,并把它传到了欧洲。与冗长繁杂的罗马数字相比,这种数字记法有很大优越性,于是在欧洲普及开来。
1202年,意大利出版了《计算之书》,系统介绍和运用了印度数字,标志着新数字正式在欧洲得到认可。由于是阿拉伯人将印度数字带来的,所以欧洲人一直称其为“阿拉伯数字”。
阿拉伯数字书写规则
(1)纯小数小数点前的“0”不能省略。不论是叙述性文字或图表中,纯小数小数点前的“0”都不能省略,不能出现诸如“.27、.39”等格式的数字。
(2)阿拉伯数字不能与除“万”、“亿”及 SI 词头中文符号外的汉字数词连用。如:“一千三百万”可以改写成“1 300 万”,但不能写成“1 千 3 百万”。
(3)4 位或 4 位以上的数字,在书写时采用三位分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