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管道燃气意外伤害处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管道燃气意外伤害事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储存、输配、安装、维修、使用管道燃气过程中,因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管道燃气泄漏、中毒、燃烧、爆炸,直接造成用户、非用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刑事犯罪、自杀和盗用、毁坏、私自改动燃气设施所造成的自身伤害除外)。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条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同时报警。管道燃气企业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和扩大。
  管道燃气企业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保持现场的原始状态。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拍照或绘制成简图,并写出详细书面记录。第六条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管道燃气企业应立即向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劳动局、公用局作事故报告。第七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为: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第八条 轻伤事故由管道燃气企业自行组织调查。
  重伤、急性中毒、死亡事故由公用局、公安局、检察院、劳动局、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协调事故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权力是:
  (一)调阅与事故有关的一切档案和技术资料;
  (二)向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调查了解与事故有关的一切情况;
  (三)决定对事故现场的处理;
  (四)为查清事故原因,组织或委托进行必要的分析、化验及评估。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调查组对事故分析和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处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十二条 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协助事故调查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接到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参加,不得推诿和拒绝。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应积极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并有责任向事故处理部门提供合法的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第十四条 事故死者遗体经医疗或司法部门检验出具死亡原因证明后,应在五日内进行火化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部门直接或协助有关部门强行处理。第十五条 事故经调查确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根据事故责任及伤亡损失情况先行向受害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先行补偿后,可向责任单位、个人进行追偿。补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财产损失赔偿费、死亡人员一次性补偿费。第十六条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医药费以指定或批准就医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合法单据为准;
  (二)护理费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付,伤者的护理人员由事故调查组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日人民币十元。第十七条 误工费包括伤者误工费和直系亲属、代理人员误工费。
  (一)伤者误工费,有工作单位的补偿治疗期间本人全部标准工资,退休人员按退休金标准补偿;无工作单位的(包括个体工商户)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二)直系亲属或代理人误工费,按伤者误工费的规定办理,其住宿费及生活补助费按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计算。第十八条 交通费包括伤者就医交通费和直系亲属、代理人员的交通费。
  (一)伤者就医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凭据支付;
  (二)直系亲属或代理人交通费凭有效单据报销(不含出租车、火车软座、软卧票,一等、二等舱船票,头等舱飞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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