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2019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等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和覆盖城乡的原则,坚持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消防工作的考核范围。第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队伍建设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乡(镇);
  (四)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以上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第八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物流园区;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建筑标准和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的规定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确定。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伍组建后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伍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其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确需撤销或者变更的,专职消防队伍自撤销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以依法申请登记。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当从具有消防工作知识、技能和经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设置、程序、聘用管理和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人员,应当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开招聘。招聘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招聘计划、岗位设置方案和所需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消防文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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