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6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6
1.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人民防空工作应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并建立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5. 人民防空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民防空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加强和规范保障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征收人民防空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以及专项工程的建设应依法批准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人民防空设施包括地面和地下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相关设备和设施。
7.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建设、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可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8.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可根据国防需要确定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乡镇,并参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护标准建设。
9. 城市防空袭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组织制定,并根据人口、战略地位和重要经济目标的变化每五年修订一次。
10. 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建设单位应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
11. 城市人民政府应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入城乡规划审查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12.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应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并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和地面交通等建设应为人民防空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13.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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