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章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针对严重和大面积爆发性森林病虫害的除治措施。

第十四条强调,一旦发现严重病虫害,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林业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政府或林业部门需迅速组织除治,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对于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省级林业部门需及时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规定,在严重情况下,当地政府应建立临时指挥机构,制定紧急除治措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确保及时有效地控制病虫害的扩散。

第十六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或林业部门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确保交界区域的联防联治,并定期检查除治效果,确保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规定,施药时必须遵守相关环保规定,确保人畜安全,同时在使用航空器进行喷药时,需由林业、民航和气象部门密切合作,确保作业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强调,在病虫害严重时,商业、物资等部门应优先供应防治所需物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需优先运输和安排航空器作业,以保障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明确了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来源和承担方式,全民所有的森林由相关基金和收入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则由经营者负担,政府会给予适当支持。对于经济困难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政府会提供补助。

最后,第二十条提及国家在重点林区推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以减轻森林经营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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