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组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考核测评和督导检查。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 公民应当增强海南自由贸易港意识,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文明形象,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第十条 公民应当提高生态环保意识,自觉爱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

  (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保护海洋、江河等水域环境,不向海洋、江河及其沿岸倾倒废弃物;

  (四)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参加海洋水上项目时,不踩踏珊瑚礁、红树林。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二)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排队;

  (三)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四)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五)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六)在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经营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不乱扔废弃物;

  (二)控制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三)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不污损公共场所标示物;

  (四)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使用公厕后即时冲水,不占用母婴室、无障碍卫生间;

  (五)维护公共安全,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临路临街的单位、门店、住户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做好门前环境卫生、容貌和秩序维护工作。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二)驾驶机动车时,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通过斑马线时礼让行人;

  (三)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车辆减速慢行;

  (四)驾驶和乘坐汽车时,不将身体任何部位和携带的物品伸出车窗外,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不观看视频;

  (六)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七)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不使用移动电话、不观看视频,不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

  (八)在划定区域内文明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盲道、无障碍停车位和公交站点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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