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4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一、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相关证照,并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优惠照顾;供水、供电企业应当在水、电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政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为其提供担保和贷款。”

  (三)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失业登记提供帮助。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情况和信息。”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由赣江新区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将第二段中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修改为“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三、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的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当场发给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非机动车牌证和临时通行标志,不收取工本费。”

  (五)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四、江西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网信、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五、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价格主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六、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业、交通运输、价格主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城建”修改为“城市管理”。

  (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七、江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修改为“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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