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一、对《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异味物质等。”

  (三)删去第六十条和第七十六条。二、对《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占用公共场地开展娱乐、健身活动时,组织者、领舞(队)者、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提供者、其他参与者应当保持公共场地环境卫生整洁、设施设备完好;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二)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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