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5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资阳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经营和管理。第三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和民生性,应遵循政府主导、统规分建、属地管理、规范运营、扶持发展的原则。市场交易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协调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支持政策。商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指导建设和改造,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经营主体,监管交易行为。规划、建设、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卫生计生、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管农贸市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管,设立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需经同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城市、乡(镇)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符合专项规划、建设规范和国家规定。
第七条 资阳市中心城区、县(区)城区的活禽交易、屠宰应集中定点,白条上市,冷链配送,农贸市场内不应设活禽交易、屠宰区。已设区域应逐步取缔。
第八条 新建农贸市场以政府投资为主,逐步提高国有市场比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改造。探索农贸市场的社区商业综合体建设模式。
第九条 农贸市场包括独立建设和配套建设的市场。规划部门与商务、工商等部门将建设要求列入规划设计条件,土地部门在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套市场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建设和交付。
第十条 农贸市场产权不得分割出售,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规范的应逐步改造;不符专项规划的应结合城乡建设、旧城改造调整。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设便民菜店、生鲜超市。
第十二条 未按规划和规范建设的市场,规划部门应责令整改,整改后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因网点缺失需设临时市场的,商务、工商等部门论证并提出方案,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开办运营
第十四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规划和建设规范,具备相应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开办者应依法登记,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市场应按品类分区,农户自产自销区不低于市场面积的15%。
第十六条 服务管理机构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履行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动物产品检疫、环境卫生、计量器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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