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由哪个部门负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10-05
流通环节低频安全监管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的

具体处罚事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7号)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
第十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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