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农村公路是指已纳入国道、省道规划但仍未纳入省级养护和管理的国道、省道公路及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组道,包括桥梁、隧道、涵洞、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以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组道是指除村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按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在3.5米以上通达村民组的公路。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安全畅通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养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第七条 农村公路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街道)管,组道村(居)管的管养机制。第八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县、乡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执行和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养护工作任务。

  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新改扩建的上级未明确管养主体部分国省道及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进行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组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协助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区域内相应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对组道进行日常养护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公路的养护管理:

  (一)区域内乡道、村道,含新增国省道未改扩建部分涉及的原乡道和村道;

  (二)国省道、县道改造遗留的老线路段。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区域内组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乡、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穿越乡镇(街道)集镇的过境农村公路,由乡镇(街道)负有市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辖区内过境路段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管理、绩效考核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

  (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财政预算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监管机制和激励机制。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并 按照规定接受财政监管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其中组道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按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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