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淮河大桥的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淮南淮河大桥公路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发挥大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大桥路政管理、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大桥的治安、交通、消防和安全保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桥的养护、维修;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大桥的环境卫生管理。涉及其它不同性质行为的管理按职能进行管理。
成立大桥现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由城管行政执法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经费专项列入城市维护费。
第三条 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从事其他危及大桥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大桥公路桥引桥两侧50米内为大桥管理控制范围。在大桥管理控制范围内,禁止从事挖砂、取土、打井、爆破等各种影响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作业,禁止构筑各种设施。
第五条 机动车通过大桥时限速40公里,限载20吨。机动车正常行驶中,同一车道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安全行车间距。遇雨、雪、雾、路面结冰或者其他有碍车辆正常行驶的,应当减速并加大行车间距。
第六条 禁止在大桥上停车、上下人员、装卸堆放货物;禁止掉头、倒车、逆行、检修车辆、试车;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上桥行驶。
第七条 因雨、雾、雪、大风、严重自然灾害、处置突发性事件、交通事故以及重大施工等原因,大桥不能正常通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需要关闭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交通信息。
第八条 禁止在大桥及附属设施上刻划、张贴。 禁止随地大小便、倾倒垃圾。
第九条 因大桥养护、维修和检测,实行水上临时交通管制的,船舶应当按照港航监督部门发布的航行通告通行。
第十条 严禁聚众阻塞、妨碍大桥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必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
(二)设置临时性建筑设施、标牌、广告及其它非交通标志;
(三)敷设穿(跨)越大桥的管线和构筑物等设施;
第十二条 大桥的交通标志、标线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必须整齐、醒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养护、维修工作。市环卫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 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检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大桥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时,当地政府应积极协助抢修和清除路障。
第十六条 进行大桥养护、维修、保洁、检测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夜晚作业时,应当着有反光作用的安全标志服;
(二)作业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规范作业,文明施工。夜间和雨、雾、雪天气作业,必须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三)作业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时,应按规定增设交通引导标志。
第十七条 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闭或半封闭施工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维持交通秩序或实行其它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机构、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大桥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大桥管理、养护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交通、通信、供电、照明、检测、防洪、供水排水、以及专用房屋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公安、市市容(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回答